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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将规划外劳期满12年后,必须符合华语、工作技能等条件才能延长工作年限,并配合立法院修法通过后尽速实施,外劳并非无限制可留台工作。另延长外劳工作年限,并未放宽雇主聘雇外劳的程序与资格,雇主聘外劳前,仍须先在国内招募本国劳工不足后,才能申请外劳补充人力,且雇用本国及外籍劳工人数需遵照规定比率上限,并非可无限雇用外劳,外劳引进仍为补充性政策。

  发展署说明,就业服务法修正草案经立法院提案审查,将不调整外劳在台累计工作12年年限,但将建立留台机制。发展署将配合建立外劳留台评点机制,规划以薪资水准、华语能力、工作技能等项目进行评点,评点达一定分数以上,才能延长工作年限,不受12年的限制。另延长工作年限留台工作的外劳,依目前入出国及移民法与国籍法规定,工作期间不能计入申请永久居留或国籍归化。同时,为了补充基础技术人力,劳动部与相关部会将积极研拟相关评点机制,未来如外劳具有基础技术、在台工作达一定期间,且符合特定资格条件,将可转为基础技术人力继续留台工作,未来可有望衔接移民机制。

  发展署补充,103年10月时,经跨国劳动力政策谘询协商小组讨论,劳资学政代表支持在外籍劳工补充性原则及不影响国人就业下,渐进式延长外籍劳工在台工作年限。发展署特别强调,由於延长外劳工作年限,并未放宽雇主聘雇外劳的程序与资格,雇主需符合聘雇外籍劳工资格,并应先以合理劳动条件进行国内求才,本国劳工招募不足部分才能引进外籍劳工。而当外籍劳工聘雇许可届满12年时,雇主均须再次以合理劳动条件践行国内招募程序,进行国内求才,国人就业权益不受影响;另外,雇主雇用本国及外籍劳工人数需遵照规定比率上限,并非可无限雇用外劳。因此,外劳引进仍为补充性政策,仅留下符合雇主需求之外籍劳工,不会额外增加外籍劳工引进人数,对国民经济发展及社会安定亦具有正面助益。

  发展署说明,产业外籍劳工工作数年后,工作技能已达熟练,并与雇主维持良好劳雇关系,延长工作年限可使表现良好外籍劳工继续留台工作,节省训练成本与时间,可留任优良外籍劳工不必转往邻近国家;另家庭看护工与被看护者及雇主家庭已建立稳定照护默契及信赖感,且已适应被看护者生活习惯,延长工作年限可使被看护者得到妥适照顾,亦有助劳雇关系相处融洽。另外,最近与印尼、越南、菲律宾及泰国等国家接洽时,各劳工来源国认为有助外劳及其家庭权益,也表达正面态度。

资料来源---劳动力发展署新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