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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將規劃外勞期滿12年後,必須符合華語、工作技能等條件才能延長工作年限,並配合立法院修法通過後儘速實施,外勞並非無限制可留臺工作。另延長外勞工作年限,並未放寬雇主聘僱外勞的程序與資格,雇主聘外勞前,仍須先在國內招募本國勞工不足後,才能申請外勞補充人力,且僱用本國及外籍勞工人數需遵照規定比率上限,並非可無限僱用外勞,外勞引進仍為補充性政策。

  發展署說明,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提案審查,將不調整外勞在臺累計工作12年年限,但將建立留臺機制。發展署將配合建立外勞留臺評點機制,規劃以薪資水準、華語能力、工作技能等項目進行評點,評點達一定分數以上,才能延長工作年限,不受12年的限制。另延長工作年限留臺工作的外勞,依目前入出國及移民法與國籍法規定,工作期間不能計入申請永久居留或國籍歸化。同時,為了補充基礎技術人力,勞動部與相關部會將積極研擬相關評點機制,未來如外勞具有基礎技術、在臺工作達一定期間,且符合特定資格條件,將可轉為基礎技術人力繼續留臺工作,未來可有望銜接移民機制。

  發展署補充,103年10月時,經跨國勞動力政策諮詢協商小組討論,勞資學政代表支持在外籍勞工補充性原則及不影響國人就業下,漸進式延長外籍勞工在臺工作年限。發展署特別強調,由於延長外勞工作年限,並未放寬雇主聘僱外勞的程序與資格,雇主需符合聘僱外籍勞工資格,並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進行國內求才,本國勞工招募不足部分才能引進外籍勞工。而當外籍勞工聘僱許可屆滿12年時,雇主均須再次以合理勞動條件踐行國內招募程序,進行國內求才,國人就業權益不受影響;另外,雇主僱用本國及外籍勞工人數需遵照規定比率上限,並非可無限僱用外勞。因此,外勞引進仍為補充性政策,僅留下符合雇主需求之外籍勞工,不會額外增加外籍勞工引進人數,對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亦具有正面助益。

  發展署說明,產業外籍勞工工作數年後,工作技能已達熟練,並與雇主維持良好勞雇關係,延長工作年限可使表現良好外籍勞工繼續留臺工作,節省訓練成本與時間,可留任優良外籍勞工不必轉往鄰近國家;另家庭看護工與被看護者及雇主家庭已建立穩定照護默契及信賴感,且已適應被看護者生活習慣,延長工作年限可使被看護者得到妥適照顧,亦有助勞雇關係相處融洽。另外,最近與印尼、越南、菲律賓及泰國等國家接洽時,各勞工來源國認為有助外勞及其家庭權益,也表達正面態度。

資料來源---勞動力發展署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