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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政策及管理面
一、适用对象
(一)外籍劳工聘雇期满免出国1日何时开始实施?
答:就业服务法第52条取消出国1日之规定,自总统105年11月3日公布起第3日,即105年11月5日生效。另劳动部将於105年11月3日於劳动力发展署网站公布续聘申请书,供民众下载使用。

(二)外籍劳工於105年11月4日(含当日)以前到期,是否可免出国继续留台工作?
答:不行。依据法令规定是105年11月5日生效,所以外籍劳工原聘雇许可期限如在11月5日前已届满,雇主自应依就业服务法与雇主聘雇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雇聘办法)规定,於期满前为外国人办理手续使其出国。

(三)於105年11月5日起到期的外籍劳工,如何免出国可继续留台工作?
答:於105年11月5日起到期之外籍劳工,雇主如与外劳确认有续聘之意愿,且雇主具劳动部许可有效之招募许可者,雇主应申请经劳动部许可后即可续留台工作。

(四)从事哪些业别的外籍劳工可以继续留台工作?
答:没有行业限制。现行雇主经许可聘雇来台工作之外籍劳工,均得申请所聘雇外籍劳工继续留台工作。

二、相关规定
(一)配合取消出国一日规定,相关应配合修正的规定有哪些?
答:就业服务法取消出国一日规定公布生效后,相关配合修正与新增之子法,包括修正雇主聘雇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外国人受聘雇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8款至第11款规定工作之转换雇主或工作程序准则,上开规定为求周延,已於105年11月1日至105年11月7日进行预告,并将於完成预告程序后尽速发布实施。

(二)取消出国一日后,外籍劳工请假返国的规范为何?
答:取消出国一日后外籍劳工请假之规范,劳动部刻正进行法制作业中,并将於完成预告程序后尽速发布实施。

三、过渡期措施:
(一)取消出国一日规定经总统公布后,为何需要令释来处理过渡期?
答:本法虽然已修正公布,但是相关子法规定须要进行法制作业,例如预告以搜集外界意见,故劳动部为保障空窗期外籍劳工及雇主权益,爰以令释方式处理外籍劳工期满续聘事宜。

(二)取消出国一日规定105年11月5日生效起至子法修正发布生效前,原雇主如何申请外籍劳工期满续聘留台工作?申请程序为何?
答:105年11月5日生效起至子法修正发布前,取得招募许可之雇主於招募许可有效期限内,经与外国人合意后,得检具雇主聘雇外国人申请书,并依申请书所列栏位填写必要资讯送件申请期满续聘外国人。

四、健康检查
(一)雇主期满续聘或期满转换外籍劳工后,自续聘之日或期满转换日起3日内是否须办理健康检查?
答:基於简政便民,雇主期满续聘外籍劳工,或期满转换承接外籍劳工,已无须於续聘日或期满转换日起3日内办理健康检查。

(二)外籍劳工经期满续聘或期满转换后,雇主后续办理定期健康检查之时点为何?
答:雇主期满续聘或期满转换外籍劳工,依规定应定期於期满续聘日或期满转换日起满6个月、18个月、30个月之日前后30日内,安排外籍劳工至指定医院接受定期健康检查。

五、外劳入国通报与居留事宜
(一)雇主期满续聘外籍劳工,是否须自期满续聘日起3日内向县市政府通报?
答:基於简化行政程序,雇主期满续聘外籍劳工,尚无须於期满续聘后3日内向县市政府办理通报。

(二)雇主期满转换承接外籍劳工,是否须自期满转换之日起3日内向县市政府通报?
答:考量雇主期满转换承接其他雇主原聘雇之外籍劳工,劳动部已规划修正於外国人受聘雇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8款至第11款规定工作之转换雇主或工作程序准则,明定雇主应於期满转换之日起3日内向县市政府办理通报。

(三)期满续聘或期满转换的外籍劳工,如何办理外侨居留证?
答:雇主应於原外侨居留证到期前,凭劳动部许可之期满续聘许可函或期满转换许可函等入出国及移民法规定文件,向内政部移民署申请。

六、外劳请假返国
(一)取消出国1日的法规生效后,雇主如何与外籍劳工协调返乡休假事宜?
答:修法后,外籍劳工如欲返乡休假,得由劳雇双方协议,大幅增加排假及人力调配的弹性。劳动部亦已研订外国人聘雇许可期间请假返国办法,将尽速公布实施,以建立劳雇相关权利义务规范。

(二)外籍劳工申请返乡休假,雇主得否拒绝?有无罚则?
答:就业服务法第52条已明定外籍劳工於聘雇许可期间得请假返国,雇主应予同意。雇主如无故拒绝,经主管机关查明属实,且经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将依违反就业服务法第57条第9款及第72条规定废止雇主聘雇外籍劳工之招募许可及聘雇许可,并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三)未来雇主如何处理外籍劳工返乡休假事宜?
答:外籍劳工於聘雇许可期间返乡探亲的假别,应依现行劳动基准法规定及劳动契约约定办理,外籍劳工可请特别休假或事假返乡。倘若以特别休假返乡者,特别休假工资应由雇主照给,如请事假返乡者,事假期间雇主得不给工资。

七、不续聘处理
(一)如果劳雇双方无续聘意愿且外劳想要返国,雇主后续应如何处理?
答:
1.如果外籍劳工没有继续留台工作意愿,则依现行规定於期满前协助外籍劳工安排返国事宜。
2.如果外籍劳工有继续留台工作意愿,劳动部刻正修订转换雇主准则相关规定中,未来可以依据修正规定办理转换雇主事宜。

(二)如果劳雇双方无续聘意愿且经转出后,仍无新雇主承接外籍劳工,雇主应如何处理?
答:依据规划修正之转换雇主准则规定,雇主与外劳协议不续聘转出经登录「外劳转换雇主网路作业系统」,且於外国人原聘雇许可期限届满前14日内仍无法转换雇主或工作者,应由原雇主於聘雇许可期间届满前,负责为该外国人办理出国手续并使其出国。

(三)如果雇主不续聘且原外籍劳工选择转换雇主,是否会影响雇主聘雇新外籍劳工的名额? 
答:不会,雇主仍可申请重新招募,待原外籍劳工转出后,即可聘雇或承接新的外籍劳工。如原外籍劳工於期限内无法转换新雇主,即需依规定返回母国,不会影响雇主的名额。

八、其他
(一)取消出国1日的法规生效后,是否将无法淘汰不适任的外籍劳工?
答:
1.劳动部将配合本次就业服务法修正,於雇主聘雇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中明定相关申请程序及管理规定,明定雇主於期满前可向劳动部提出申请继续聘雇,审查通过后即核发3年的聘雇许可。
2.聘雇许可期限届满3年时,雇主可以选择继续聘雇该外籍劳工或不续聘。因此,雇主仍保有汰换不良劳工之机制。

(二)取消出国1日的法规生效后,雇主的聘雇成本会不会因此增加?
答:
1.按现行法规,仲介公司接受雇主委任办理就业服务业务,得向雇主收取「登记费及介绍费」与「服务费」,「登记费及介绍费」的上限金额为所招募员工之第1个月薪资,故仲介公司得向事业类雇主收取新台币(以下同)20,008元,及向家庭类雇主收取17,000元之登记费及介绍费;至於「服务费」的上限则是每一员工每年不得超过2,000元。
2.仲介公司如向雇主收取规定标准以外费用,将处以超收费用10至20倍罚锾,另处3个月以上停业处分。

(三)提前通知外籍劳工不续聘,是否将使行踪不明的情形更为恶化?
答:外籍劳工行踪不明的因素复杂,如同胞怂恿、聘雇期满返国需再支付仲介费或不续聘都是可能的影响因素。劳动部已规划於转换雇主准则中明定申请程序,让不被继续聘雇的外籍劳工可以有充分的时间转换至新雇主处继续工作。另亦建议雇主与仲介公司多提供相关协助,俾同时保障雇主的用人权益及外籍劳工的就业权益。

(四)取消出国1日的法规生效后,外籍劳工来台工作的仲介费用是否会增加?
答:
1.国外仲介费用之收取标准均由外籍劳工来源国规定,为避免取消出国1日规定后,发生国外仲介费用大幅提高及超收之情形,劳动部将积极进行防堵并与外籍劳工来源国合作,就超收费用之问题加强查处。
2.若确有外籍劳工来源不足之情况,劳动部将与来源国进行双边洽谈,并推动国对国直聘,以解决国人用人需求。

(五)取消出国1日的法规生效后,外籍劳工可能在台长达12年,仲介公司如何向外籍劳工收取服务费?
答:原雇主如於外籍劳工期满后继续聘雇, 仲介公司得向外籍劳工收取服务费之金额,每月不得超过新台币1500元;原雇主如於外籍劳工期满后不再继续聘雇,且转由新雇主期满续聘,仲介公司得向外籍劳工收取服务费之金额,劳动部将另以函释补充说明。

(六)取消出国1日的法规生效后,是否会影响本国劳工就业机会?
答:不会。本次修法目的是为了减轻外籍劳工出国后再返国需支付仲介费的负担。依就业服务法第47条规定,雇主如有缺工需求,欲继续聘雇外籍劳工,仍应先以合理劳动条件办理国内招募求才,经招募人力不足时,才可以申请继续聘雇外籍劳工,且如有无正当理由拒绝国内招募求职者的情事,外籍劳工申请案件将不予许可,因此不会影响本国劳工的就业机会。

(七) 取消出国一日规定前,雇主已先至国外办理相关手续,后续如何处理?
答:取消出国一日规定公告后,雇主申请期满续聘、期满转换外国人,已毋须再办理国外签证验证、入境前国外健康检查等事宜。

(八)雇主如何取得出国一日取消相关子法规定?
答:可至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网站查询下载,网址为http://www.wda.gov.tw/index.jsp。

(九)如果有取消出国一日的问题,可以找哪单位询问?
答:可洽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客服电话0800-085-151、02-89956000。

(十)取消出国一日后之相关办理事项流程为何?
答:修法后,雇主办理期满续聘、期满转换或使外国人出国,相关流程可参考流程图(如附件)


贰、申请程序面
一、期满续聘何时可以开始申请?
答:总统105年11月3日公布修正就业服务法第52条条文,取消外籍劳工3年出国1日规定。上开规定将自105年11月5日生效,欲申请期满续聘之雇主可依本部劳动力发展署网站(http://www.wda.gov.tw/home.jsp?pageno=201310280103&flag=E)公布之期满续聘申请书表送件申请。

二、期满转换何时可以开始申请?
答:有关外劳期满转聘申请部分,相关转聘规定目前已同步处理,俟修正完成后,民众即可向劳动部提出申请,相关资讯将公布在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网站(网址:http://www.wda.gov.tw/index.jsp);民众如仍有外劳期满转聘相关疑问,请民众留下连络电话,将由专人回复。

三、外国人免出国1日规定通过后,外国人来台工作3年期满后继续留台工作是否仍须办理国内求才与申请招募许可函?
答:按就业服务法规定,申请聘雇外国人应先以合理劳动条件在国内办理招募,经招募无法满足其需要时,始得就该不足人数提出申请。爰此,雇主欲聘雇外国人,不论是否从国外引进,均须按雇聘办法规定先行办理国内招募申请招募许可函与入国引进许可函后,始能填具申请书申请聘雇外国人。

四、制造业、营造业雇主欲期满续聘外国人,已取得初次招募、重新招募许可函后,是否可以不必再申请入国引进许可?
答:制造业、营造业雇主申请取得初次招募、重新招募许可函后,如欲期满续聘外国人,仍须申请取得入国引进许可。

五、家庭类雇主期满续聘现任外国人,是否仍需申请重新招募许可?
答:家庭类雇主申请期满续聘前,仍需取得招募许可函始得申请期满续聘。

六、可否使用雇主聘雇外籍劳工网路线上申办系统申请期满续聘外国人?
答:有关期满续聘外国人之申请,初期采书面方式受理,网路线上申请开放上线时间将於系统公告。

七、外国人於聘雇许可期间请假返国,请假期间就业安定费如何计算?
答:
1.依本法第55条及雇聘办法第46条之2规定,就业安定费计算系依雇主聘雇外国人之行业别、人数及聘雇起讫日期计算,如有聘雇关系终止情事,经雇主依规定通知而废止聘雇许可者,则计费至废止聘雇许可前1日止。
2.由於外国人在聘雇许可期间请假返国,该请假期间并非等同於聘雇关系终止且废止聘雇许可,故请假期间聘雇许可仍然有效,雇主当依规定缴纳之就业安定费。

八、原雇主与外国人期满续聘,经劳动部核发聘雇许可后,於原聘雇许可期间届满前外国人行踪不明,是否仍需通报?
答:原雇主欲与外国人期满续聘,依规定申请期满续聘并经核发聘雇许可,於原聘雇许可期间届满前,外国人发生行踪不明之情事,原雇主应依就业服务法第56条规定通报。

九、申请期满续聘应准备文件有哪些?
答:原雇主於外国人聘雇许可期限届满前应检附申请书向劳动部申请期满续聘。

十、有关外劳期满续聘申请部分,民众如仍有疑问,可至何处询问?
答:民众若仍有疑问,可洽劳动部电话客服中心,电话:(02)8995-6000。或查询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网站(http://www.wda.gov.tw/index.jsp)。



资料来源:劳动部 劳动力发展署
更新日期 : 201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