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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协助雇主快速办理溢缴就业安定费退还作业,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表示,针对溢缴就业安定费之雇主,已开办随就业安定费帐单检附「溢缴就业安定费通知暨核退申请书」服务,并就退还程序及书表提供填写范例,方便雇主申办。
因聘雇外国人资料异动或雇主重复缴款等缘故,偶有雇主溢缴就业安定费情事,为使雇主快速办理溢缴就业安定费退还作业,发展署表示,除信函通知雇主办理溢缴就业安定费退还作业外,自105年8月起倘有雇主溢缴就业安定费情形,即采随就业安定费帐单检附「溢缴就业安定费通知暨核退申请书」,并告知雇主可选择溢缴金额扣抵下期就业安定费或向发展署申请退还,至退还作业所须检附证明文件及书表填写范例亦随附帐单提供雇主参考。自105年8月份开办已服务1,800余名雇主。
发展署提醒,依就业服务法第55条及雇主聘雇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第46条之2规定,雇主聘雇外国人从事第46条第1项第8款至第10款规定工作,应向中央主管机关设置的就业安定基金专户缴纳就业安定费,受聘雇外国人有连续旷职3日失去联系或聘雇关系终止情事,经雇主依规定通知而废止聘雇许可者,则无须再缴纳就业安定费,如雇主缴纳的就业安定费,超过应缴纳数额者,得检具申请书及证明文件申请退还。民众如对上述服务有任何疑义,可电洽客服中心询问(联络电话:02-89956000)。
发布单位:跨国劳动力事务中心
发布日期:10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