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有网友於社群平台爆料,劳动部请雇主帮罹患爱滋病的外籍劳工抓交替(找新雇主)及花钱安置外籍劳工一文,劳动部重申,因爱滋病毒传染途径明确且可有效防范传染,外籍劳工不会因罹患爱滋病,而对雇主造成重大影响。
依卫生福利部资料显示,爱滋病毒为人类免疫缺乏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的简称,主要是透过不安全性行为、母子垂直感染,以及共用注射针头、稀释液等途径传染。爱滋病毒传染途径明确,一般日常生活、共同工作,并无传染他人或造成其他公共危害之虞。
为尊重爱滋病患者人权并符合国际趋势,卫生福利部已於104年2月6日修正「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删除外籍人士在台停留超过3个月需接受爱滋筛检相关规定,并配合修正受聘雇外国人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删除外劳入国前及入国后的健康检查中爱滋病检验项目。
劳动部说明,因爱滋病已非健康检查检验项目,无法仅因外籍劳工罹患爱滋病而废止聘雇许可。外籍劳工如罹患爱滋病,经与原雇主达成合意,可办理转换雇主并由有意愿承接之新雇主聘雇,且原雇主仍可向劳动部申请递补,以保障雇主权益。患有爱滋病的外籍劳工,於劳动部规定等待转换雇主期间,倘无雇主愿意承接,仍须於期满后由原雇主安排出国。
劳动部补充说明,不宜对罹患爱滋病的外籍劳工予以歧视,而有不公平待遇。雇主不可以罹患爱滋病为理由解约,强制外籍劳工出国。罹患爱滋病的外籍劳工,如与雇主发生劳资争议,符合劳动部安置相关规定,经地方政府认定雇主无法妥善照顾,仍可予以安置。
发布单位:跨国劳动力管理组
发布日期:10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