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日前有1名印尼籍家庭看护工在雇主家中客厅产子,使不知情的雇主饱受惊吓,劳动部重申,基於母性保护及国际人权规范,外籍劳工在台工作期间怀孕产子不应影响其工作权益,雇主依法不得以外籍劳工怀孕产子为由,予以歧视或任意解雇,而外籍劳工於入国前后如已怀孕,建议应明确告知雇主,以免发生危险或衍生劳资争议。
劳动部说明,基於母性保护及国际人权规范,卫生福利部已配合修正受聘雇外国人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现行外籍劳工於入国工作前、后均毋须接受妊娠健康检查,且本国劳工或外籍劳工均一体适用性别工作平等法规定,雇主依法不得以外籍劳工怀孕产子为由,予以歧视或任意解雇,而有不公平待遇。另依「雇主聘雇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外籍劳工在我国生产子女并有能力扶养,可以继续在台工作。
劳动部补充说明,雇主不可以外籍劳工怀孕产子为理由提前解约,并强制外籍劳工出国。外籍劳工如因怀孕产子而与雇主发生劳资争议,符合劳动部安置相关规定,并经地方政府认定雇主无法妥善照顾,仍可予以安置。
劳动部再次呼吁雇主,应尊重外籍劳工的人权,关怀外籍劳工在台工作及身心状况。我国对於外籍劳工权益的保障,一向以国民待遇原则,不分本外籍劳工一体适用相关劳动法令之保障,雇主如歧视或任意解雇怀孕产子的外籍劳工,而有违反性别工作平等法等相关规定,将依法处罚,并同意外籍劳工转换雇主。另外籍劳工如有因怀孕产子遭受雇主不当对待情事,均可拨打24小时免付费电话1955专线申诉或谘询。
发布单位:跨国劳动力管理组
发布日期:10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