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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規定,外籍勞工出國後30日內,雇主應辦理離境備查,為簡化雇主作業手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自105年8月15日起將按日辦理主動離境備查作業,外籍勞工屬聘僱期間期滿離境或已辦妥提前解約驗證者,雇主不用再向發展署辦理離境備查作業,應辦事項再簡化。

  發展署表示,按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規定,雇主應於外國人出國後30日內,檢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主管機關,辦理離境備查。離境備查日期涉及就業安定費停止計收,及雇主後續申請聘僱外國人資格,目前每年申請離境備查約有13萬件,8成雇主於外國人出國後自行辦理,其餘2成未及申請者由發展署按月比對移民署出境資料,主動發給離境備查函。為更進一步簡化雇主申辦手續,發展署自105年8月15日起「按日」主動比對外國人出境資料,只要外國人出國,就發給離境備查函,雇主不用再申請,估計約有9成2的雇主受益。

  按日主動離境備查措施開辦後,凡外籍勞工在聘僱期間屆滿前14日出國,或者經地方政府辦理提前解約驗證後出國,雇主都不必在外國人出國後趕辦離境備查作業,發展署會在勾稽到外國人出境資料後,即發給雇主離境備查函。但外國人若為未取得核發聘僱許可出境者、經撤銷聘僱許可出境者,或經核發重入境許可返鄉未歸致僱傭關係消滅者等3種情形,雇主仍需依規定於外籍勞工離境後30日內,申請辦理離境備查。另外,發展署提醒,雇主如於外籍勞工出國後30日內未收到離境備查函,仍需於出國日後30到60日期間內辦理離境備查。

  外籍勞工按日主動離境備查相關事宜,可洽詢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民眾亦可至發展署官網瞭解相關訊息(http://www.wda.gov.tw)。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發布日期:10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