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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4年7月15日起民眾如有聘僱家庭看護工及漁工的需求,除原有的印尼、菲律賓及泰國可選擇外,也可以選擇越南,15日起勞動部重新開放越南家庭看護工及漁工引進(不含家庭幫傭),雇主自開放日起可依規定申請招募自越南引進家庭看護工及漁工,至於開放前雇主已經取得勞動部核發的招募許可案件,亦可以在招募許可有效期限內,依規定招募引進越南家庭看護工及漁工,不受許可函所加註「本函暫停自越南引進勞工」的限制;另外,勞動部同時恢復新越南仲介公司申請認可。
勞動部指出,之前因越南勞工發生行蹤不明情形嚴重,加上該國無法有效遏止越南仲介公司超收仲介費用的問題,嚴重影響我國外籍勞工管理及越南勞工權益,故勞動部自93年起,陸續凍結越南漁工、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及停止越南仲介公司申請認可。考量近年來越南政府對於行蹤不明越南勞工,祭出罰款及管制不得出國工作等重罰措施,並調降越南勞工來臺工作費用,越南勞工行蹤不明發生率已有顯著下降,另外為提供國人多元來源國選擇,故重新開放自越南引進家庭看護工及漁工,以滿足民眾照顧及漁業發展的人力需求。
勞動部表示,為提升新進越南家庭看護工服務品質及使其了解我國勞工法令,避免發生行蹤不明情形,除須依現行規定接受90小時專業訓練外,另須接受100小時法令宣導課程及200小時語文課程,另為推動直接聘僱引進越南勞工,勞動部亦將與越南合作建置直接聘僱選工網路系統,以利雇主初次選任勞工時使用,除重新開放越南家庭看護工及漁工引進外,也同時恢復新越南仲介公司申請認可,另為促使越南仲介公司善盡招募及選任勞工的責任,避免越南勞工來臺後發生行蹤不明,未來越南仲介公司向勞動部申請初次及重新認可,都要檢附切結書,須切結所引進之越南勞工如發生行蹤不明情形時所衍生的遣送及收容費用由越南仲介公司先行墊付。
勞動部指出,本次重新開放越南漁工、家庭看護工引進及恢復新越南仲介公司申請認可,將於開放半年後,視越南勞工在臺工作及發生行蹤不明的情形,適時檢討調整後續開放範圍、人數及相關引進措施,而且為提供雇主更多來源國的選擇,勞動部目前也正在持續開發新興來源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