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6月6起暫停移工轉換及產業移工調派
自110年6月30日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聘僱許可屆滿之受僱移工,其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將屆滿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年限,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得依說明事項辦理
轉知-勞動部修訂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指引」( 1100621修訂版 )
轉知-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針對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其於110年7月1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
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年6月17日至同年9月17日止聘 僱許可期間屆滿,且未辦理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之受聘僱從 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未能如期出國,雇主得申請3個月或6個月聘僱許可
自109年3月27日至同年9月17日止,製造業雇主於防疫期間轉出移工均認定為不可歸責,該轉出人數不列入雇主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計算
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年6月17日至同年9月17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移工,其累計在臺工作期間將屆滿12年或14年者,雇主為聘僱該移工,得再申請3個月之聘僱許可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幫傭,免再提供戶口名簿好便民
防範「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勞動部呼籲雇主應落實移工防疫措施
轉知「工作規則參考手冊」業經勞動部修正發布109年5月版本
因應疫情,聘僱許可屆滿因故未能如期出國之移工,雇主申請短期聘僱許可相關問答集
持臨時工廠登記雇主請注意!109年6月2日前申請或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才可聘僱移工
疫情影響 移工年限快滿可再延3個月
免出門繳納就業安定費 安全防疫無漏洞
勞動部按日主動比對出境資料 雇主免辦外籍勞工離境備查
首頁 ﹥ 最新消息&組織機構 ﹥ 111年協尋逃逸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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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蹤不明移工的投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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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居留逾183日 離境前應報稅
就業安定費溢繳 勞動部主動寄發申請書 快速退還
勞動部重申 外籍勞工懷孕生子 其工作權益仍應予以保障
就業安定費催繳簡訊即時通知 滯納金OU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