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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居留逾183日 离境前应报税
外国人课税方式依其在台居留日数,分成结算申报与就源扣缴两种,简单归纳如下:
居住者与否
同一课税年度合计居留日数
所得范围
课税方式
非
居
住
者
不超过90天
(含90天)
中华民国来源之扣缴所得。
由扣缴义务人依规定扣缴率就源扣缴无须办理结算申报。
中华民国来源之非属扣缴范围之所得。
1.於该年度所得税申报期限开始前离境者,应於离境前依规定扣缴率申报纳税。
2.於该年度所得税申报期限内尚未离境者,应於申报期限内依规定扣缴率申报纳税。
中华民国境内提供劳务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劳务报酬。
免课。
非
居
住
者
超过90天,
未满183天
中华民国来源之扣缴所得
由扣缴义务人依规定扣缴率就源扣缴,无需办理结算申报。
中华民国来源之非属扣缴范围之所得。
1.於该年度所得税申报期限开始前离境者,应於离境前依规定扣缴率申报纳税。
2.於该年度所得税申报期限内尚未离境者,应於申报期限内依规定扣缴率申报纳税。
中华民国境内提供劳务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劳务报酬。
1.於该年度所得税申报期限开始前离境者,应於离境前依规定扣缴率申报纳税。
2.於该年度所得税申报期限内尚未离境者,应於申报期限内依规定扣缴率申报纳税。
居
住
者
满183天(含183天)
1.中华民国来源之各类所得
2.中华民国境内提供劳务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劳务报酬。
1.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间办理结算申报。
2.年度中途离境於离境前一周办理离境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