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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知-为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发展,针对雇主所持具入国引进效力之许可函,其於110年7月1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之期间内效期届满者,一律自动延长效期3个月,且雇主无须再提出申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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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於国际及国内疫情尚未稳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110年6月7日宣布全国疫情警戒第三级延长至110年6月28日,且於110年6月11日宣布全国疫情警戒第三级期间持续执行「边境严管」措施,未持有我国有效居留证之非本国籍人士暂缓入境。劳动部为在确保国人健康及落实边境管制前提下,协助雇主缩短人力运用空窗期,爰针对雇主所持具入国引进效力之许可函於110年7月1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之期间内效期届满者,一律自动延长效期3个月(例如原於110年7月25日届满,效期延长至110年10月25日),且雇主无须再提出申请,上开措施后续将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对於国际及国内疫情状况评估,适时检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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