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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临时工厂登记雇主请注意!109年6月2日前申请或取得特定工厂登记证才可聘雇移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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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工厂管理辅导法规定,自109年3月20日起2年内原持临时工厂登记者,应申请取得特定工厂登记,原临时工厂登记效期到109年6月2日止,劳动部表示原持临时工厂登记的制造业雇主需依规定於109年6月2日前向地方政府申请特定工厂登记,或取得特定工厂登记证明者,才可以继续聘雇移工,劳动部并於日前已通知目前持临时工厂登记仍有聘雇移工的制造业雇主依规定取得或申请特定工厂登记。

 

持临时工厂登记聘雇移工雇主应於期限内申请特定工厂登记

  为有效管理未登记及低污染之工厂,立法院业於108年6月27日三读通过工厂管理辅导法自109年3月20日施行,规范低污染的未登记工厂及临时工厂登记业者,应於111年3月19日前申请特定工厂登记。原持临时工厂登记的制造业雇主后续申请移工时,应具特定工厂登记,或具特定工厂登记办法第21条规定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所开立受理申请特定工厂登记的证明文件,才可办理移工申请。

 

109年6月2日前办理特定工厂登记 可继续聘雇移工

  劳动部呼吁原本持临时工厂登记有聘雇移工的雇主,应於109年6月2日(含)前依特定工厂登记办法向地方政府申请特定工厂登记或取得特定工厂登记,才可继续聘雇移工,自109年6月3日起,劳动部将於汇整各地方政府资料后,对於未取得特定工厂登记或未向地方政府申请特定工厂登记的雇主,立即办理废止聘雇许可作业,同时不再受理申请。

  有关雇主对於制造业移工申办方式有任何问题,可电洽劳动部电话服务中心(电话:02-8995-6000),或至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网站(https://www.wda.gov.tw)查询。